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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三罪并罚 获刑20年

巢湖晨刊 2016-03-01 10:15 大字

□王标本报记者 黄尧华文/图

昨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案,在巢湖市法院宣判。该起重大责任事故致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万元。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三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013年7月,被告人于清泉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物材料临时存储点。2014年7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通知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停止所有小煤矿材料的购买审批,并对各小煤矿剩余的爆炸物材料进行清点封存。7月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封存“东方”煤矿爆炸物材料库。由于该矿非法生产需要炸药等材料,于清泉决定将正规爆炸材料库封条揭开,并从库内领取炸药、雷管用于非法生产,安排李某某于8月4日、8月5日先后两次至该爆炸材料库共计拉走民用爆炸物品4盒、矿用瞬发电雷管(每盒100发)、12箱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每箱25千克)。李某某将上述民用爆炸物品转运至“东方”煤矿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交给宫某某保管,宫某某遂将上述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在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内。至案发之日,该爆炸物材料临时存储点,仍非法储存矿用瞬发电雷管300发和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150千克。李某某将上述炸药、雷管送回炸药库,并伪造记录。公安民警在该煤矿西南瓦房铁皮工具柜一白色塑料袋内查获宫某某储存于此的矿用瞬发电雷管25发。

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有非法采矿罪

2009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闫某某告诉缪某某与被告人于清泉,在“东方”煤矿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2010年9月,经缪某某同意,决定越界开采,并由于清泉组织实施向“东方”煤矿界外区域开采煤炭。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实施越界开采。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6168.9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4291154元。

有自首情节 依法从轻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于清泉作为东方煤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设立不符合储存条件的临时爆炸物存储点,且在责令停产期间指使他人转移炸药、雷管至矿内临时存储点储存,情节严重;“东方”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的C13煤层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达人民币16429115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清泉负有直接责任;其作为“东方”煤矿矿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因而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10005元的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于清泉一人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但被告人于清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在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审判长问其是否上诉,被告人于清泉表示,自己没有上诉意向。

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文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做好封堵井口的各项准备,确保安全度汛。被告人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向缪某某汇报后,并未按照规定停产,而是组织该矿在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并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监管。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530米处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未进行瓦斯抽采,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且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井下作业人员翟广胜等27人死亡,一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110500元。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的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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