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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闺蜜银行卡盗刷2万多元 为躲避银行监控 怀揣抱枕充孕妇

巢湖晨刊 2016-01-22 10:29 大字

晨刊讯 无为县的李某某利用与闺蜜方某散步之机,偷取其银行卡,盗刷20400元。昨日,巢湖市法院对该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某在庭审结束时感叹:“因为我一念之差,让家人蒙羞,真是后悔莫及。”

2015年9月的一天早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方某一同散步,方某的拎包不慎掉落,李某某趁捡拾包内洒落物品之际,蹲下将方某放有银行卡的粉红色卡包装入自己的拎包里。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从无为赶到巢湖取钱。她戴着帽子、墨镜、口罩,又在上衣里塞了一个抱枕,将自己装扮成一个孕妇,先后在巢城东风路两家银行的ATM机上,使用方某卡号为62***77的储蓄卡,分三次取款人民币15000元;后又使用卡号为62***84的储蓄卡,分五次取款人民币5400元。

就在李某某取钱的同时,银行系统将相关交易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了方某,方某随即报案。在与民警交流案情时,方某怀疑系李某某所为。同年11月19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据李某某供述,平日陪方某购物时,她在一旁偷偷获取了方某银行卡的密码。偷得银行卡后,她刻意选择异地取款。为了防止被监控录像中拍下,她还对自己进行了伪装,冒充成孕妇。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受害人方某20400元,同时取得方某的谅解。昨日,巢湖市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考虑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张敬元本报记者 黄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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