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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

安徽法制报 2015-12-01 12:17 大字

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5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96382.61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5日,此后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4.5万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被告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立交桥南侧景泰苑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210123632号、210123633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111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在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48元,由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刘振凤、舒成、刘振伟、姚敏、罗金金、吴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842984.85元(利息计至2015年4月23日,此后罚息以本金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12.2万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刘振凤、舒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办2301室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3535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金16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被告刘振伟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办2201室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7751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金16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罗金金、吴标在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3400万元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振凤、舒成、刘振伟、罗金金、吴标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237元,由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刘振凤、舒成、刘振伟、罗金金、吴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李光建:本院受理原告邵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张前宝、刘玲、李久龙、徐新虎、刘忠燕、鲁春节、张晓萍、姚国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32、01933、01934、01936、0193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张晓蕾: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沈永祥: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山菊诉被告王飞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

王翠、王世好、王继年:本院受理的朱明东与王翠、王世好、王继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明东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翠、王世好、王继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继年名下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24-5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27925)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2015]字第34010017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0.93万元(单价:740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11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129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邵伟、丁娟、彭家文、宣守霞、朱为军、郭琍:本院受理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日之日起至起诉至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6000元,并要求按年百分之24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商108(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187638号)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吴育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蒯加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叶道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 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江小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江小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江小骊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400元(从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24400元;2、江小骊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小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谢道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谢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谢道锐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从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43200元;2、谢道锐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谢道锐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0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61000元;2、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崔国政、周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国政、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崔国政、周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6632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 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 2、崔国政、周红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 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崔国政、周红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7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2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04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崔国政、周红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崔国政、周红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金保、崔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金保、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保、崔国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748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 2、金保、崔国霞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 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金保、崔国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5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5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金保、崔国霞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金保、崔国霞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崔明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崔明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6632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崔明洋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崔明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6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4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崔明洋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崔明洋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柏小刚、郑学成: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7、0194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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