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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问答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答

马鞍山日报 2015-12-04 12:39 大字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问答

1、《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什么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答:《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3、什么是“走私”卷烟?

答:“走私”卷烟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漏关税而进口的卷烟。“走私”卷烟包括走私外国卷烟和国产卷烟出口倒流。

4、什么是“假烟”?

答:广义上的“假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指未经卷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二是指通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生产、销售的伪劣卷烟;三是指既假冒注册商标又伪劣的卷烟;四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的卷烟。

5、假冒卷烟有什么危害?

答:一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6、假冒卷烟有哪些类型?

答:假冒卷烟从产生演变到现在,从制造手段来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手工制造:即利用生烟丝或卷

烟下脚料及其它自制烟丝,通过手工包装(卷接多为机器)制成仿冒真品的卷烟。由于该类假冒卷烟产品内外在质量及制作工艺较差,因而较易识别。且由于烟丝质量十分低劣,制造工艺粗糙,有些烟丝甚至经过化学染色处理,所以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最大的。

②改换包装:即利用同规格牌号(如次品烟或低等烟)或不同牌号的烟支,经手工操作,改包成等级或价格较高的卷烟牌号。

③置换烟支:使用废旧的真烟包装纸,将假冒的同牌号烟支放入其中,重新粘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这类假冒卷烟产品外观很具迷惑性。一般是采用真品卷烟的条盒和小盒,经回收后再次使用,极易迷惑消费者。但条盒和小盒边缘往往有磨损和折痕,拆开条盒和小盒后,可以发现商标有二次粘封的痕迹。

④机器制造:通常是境外走私进来或国内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淘汰的设备,或利用一些工艺简单、设施简陋的设备进行制造。该类假冒卷烟产品有自己的配方、具有一定的设备和生产规模,制假水平较高,识别难度大。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为这一类假冒卷烟产品。

7、卷烟真伪鉴定的机构?

答:安徽省假冒卷烟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

8、消费者买到“假烟”怎么办?

答:消费者买到“假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寻求法律保护。当消费者认为自己买到假冒卷烟时,可以拨打举报投诉电话,由辖区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9、运输烟草专卖品有何规定?

答: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其中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两条为限。

■经典案例分析: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有什么后果?

【案例】

张某是A县一名卷烟零售客户。2015年10月,他因销售假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对其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的卷烟、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张某我行我素,不但继续经营卷烟,而且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再三督促,他仍然拒绝执行。2015年11月,A县烟草专卖局以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依法取消了张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分析】

张某违法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为了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张某不但没有主动改正,还在整顿期内继续经营卷烟,并且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错上加错,最终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措施。

专卖执法是代表国家执法,专卖行政处罚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服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看起来是在跟执法人员较劲,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劲,实际上是对专卖执法权威性的践踏,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藐视,是在跟法律对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是可以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不论采取哪种措施,对当事人来说都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甚至失去经营资格,这笔账不能不算。

当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也有不妥之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执法人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来达到目的,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承担新的法律责任。案例中张某就是一个例子。

【相关法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问答

1、什么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书。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什么机关办理?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

3、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无关的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无需再提供任命证明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或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4)申请人壹寸免冠照片1张;

(5)个体工商户(企业)若已登记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供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哪些方式?

答:(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证件经办人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打印并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证件经办人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打印并交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6、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哪些途径?

答: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烟草专卖对外政务网站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有哪些类型?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8、如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业务?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问答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有哪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的处罚有哪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3.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的处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况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举报投诉基础知识问答

1、马鞍山市卷烟举报和投诉渠道有哪些?

全市可以拨打全省烟草专卖打假举报电话:12313

市区可以拨打市烟草打假举报电话:0555-2324645含山县局可以拨打:0555-4959020和县县局可以拨打:0555-5312903当涂县局可以拨打:0555-67199632、举报与投诉的范围?

答:属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烟草行业内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都在举报与投诉的范围之列。

3、举报投诉受理有何条件?

答: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管辖的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及具体行为。

4、举报奖励有何政策?

答: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5、举报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举报人的权利有:①举报权:对涉烟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②询问权:提出检举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③要求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检举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④要求保护权:因进行检举,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6、举报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举报人的义务有:对所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接受正确的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专卖法律、政策等规定以外的要求。

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打假举报奖励办法》摘录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

(一)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查处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二)配合烟草部门或独立查处烟草案件的其它执法部门。二、奖励标准:

(一)对案件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费奖励标准:

1、查获制造、销售、运输、藏匿的假冒伪劣卷烟,按案值10%标准支付举报费,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查获制造、销售、运输、藏匿的烟叶、烟丝按20元/50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其它烟草专卖品原辅材料另行奖励,但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3、查获制造、销售、运输、藏匿的非法真品卷烟、走私烟,按案值的10%标准给予奖励,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已霉变的,按照假冒伪劣卷烟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4、查获假冒无注册商标卷烟案件,按10元/条计算案值(仅在兑现举报费时按此价格计算)。此类案件原则上不予追加。

5、无法实现罚没款的案件,按案值的5%支付举报费。

(二)对其它执法部门查处案件的奖励标准:

1、协助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场查获的涉烟案件(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且提出奖励申请的,按下列方式奖励协办单位:

查获假冒伪劣卷烟案件的,按照罚没款的20%奖励;查获真品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的,按照罚没款的10%奖励。

2、单独或主动查获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的,按案值的20%奖励办案单位,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三、在打团破网过程中,直接参与案件侦破或协助办案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在案件处理后,承办单位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酌情给予追加奖励,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案奖励的上限。

四、举报费应在案件查处后一个月内支付;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三个月内领取奖励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但要按程序予以公示。

201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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