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金龙诉被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金龙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其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利珠诉被告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韦秀林:本院受理原告贾成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
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孔腊喜、黄光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孔腊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马春亮、郭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720元(并自2012年12月27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支付原告3000元配件,返还原告保险费10938.75元,合计125658.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张明俊:本院受理原告汪元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还清2013年9月12日所借原告100000元借款;2、判令被告承担2014年9月12日至今的利息1425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讨债花费的交通费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郑社文:本院受理原告金兴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梁达生:本院受理张陶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陶胜借款本金102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2014年4月3日前的利息12.8万元;二、被告梁达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陶胜借款本金102万元自2014年4月4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梁达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文和、杨大富、王良清、李卫东、杨积东、苏军与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六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六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六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瑞景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怀宁县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友霞、程国平、程宜萍、程学平、潘荣、郑生中、陈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李广友:本院受理原告陆亚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丁向阳、叶琍、张永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陈月牛、胡秀琴、沈克发、陈月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潘磊、邢娟、方东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蒋维忠、任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蒋维忠、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张前宝、刘玲、李久龙、徐新虎、刘忠燕、鲁春节、张晓萍、姚国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32、01933、01934、01936、019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蒋美飞、蒋敬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蒋美飞、蒋敬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杨宝凤、朱逸新、杨玉洁、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三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王钟、姚黎:本院受理原告郑圣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沈翠玲:本院受理许运成诉你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
李锦明、江燕妮、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李锦明、江燕妮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36982元、罚息52434.6元(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866%标准,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暂计至2015年7月3日,罚息自2014年9月25日暂计至2015年7月3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与财产保全担保费29200元;2、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44446元、罚息62697.6元(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866%标准,利息自2015年2月22日暂计至2015年7月3日,罚息自2015年1月16日暂计至2015年7月3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与财产保全担保费50320元;2、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对上述诉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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