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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年受理了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

安徽法制报 2015-09-21 12:28 大字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48517,票面金额贰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迪迈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申请人巢湖市辉煌盛业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7500340,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31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含山县伟峰通过配件铸造厂,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合肥涣涣物资有限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琴、王理远:本院受理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涣涣物资有限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琴、王理远、孙建华、张兵、黄忠萍、陈丽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郭德宏:本院受理钱洋文诉马从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童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广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唐义宏、刘东贵:本院受理原告李攀、罗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合肥新味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汪志发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夏云闯、王莹:本院受理陈可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鲁燕、张黎明:本院受理陈可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潘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梁永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院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5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安徽全时电子购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之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吴立操:本院受理原告夏望芹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立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欠原告夏望芹款33000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付清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

合肥博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魏超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尹云霞: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云霞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淮谢卫医罚字(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刘朝科、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云:本院受理原告胡继文诉被告时圣亮、陈沈、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依法判令被告刘朝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509533元。(其中本金190万元,利息暂从2013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款清息止。已扣减其已支付的400000元利息);2、被告刘朝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3、被告时圣亮、陈沈、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云对上述债务与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陈峰、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朱云与被上诉人陈峰、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

张大富、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英龙诉你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终结。因你及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及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董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苏成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14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苏成明向原告支付租赁款234000元以及利息27023元,共计261023元(利息按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沈世雄、唐亚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二、判令被告沈世雄向原告偿还欠款78673.44元、利息2066.69元、违约金44626.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125366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李必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李必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鹏欠款5136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李必宏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李必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许燕梅:本院受理原告谢根大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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