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结也微信 离也微信

新安晚报 2015-06-13 20:53 大字

“法官,我们商量好了,我们离婚,儿子归他。”女方季某一边递着结婚证、户口本,一边说道。

“是的,我们商量好了,儿子我养,不要她出抚养费。”男方俞某手拿出生证附和着说。

“你们小孩才十几个月大就离婚,小孩要么缺少母爱,要么缺少父爱,对他成长不利,难道不为小孩考虑考虑?”南陵县法院民一庭的宋法官一边翻看材料,一边劝解。

“我也不想离婚,我已经给了他许多机会,可是他整天只知道玩微信,孩子不管,家务不管,让我感受不到爱的甜蜜、家的温暖,我和他在一起没有什么意思。”季某控诉着。俞某低头不语。

由于双方执意要离并坚决要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有关协议,法官又无法劝和,只能为他们办理了调解离婚手续。

季某和俞某都是90后,2013年上半年,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之后经常“微聊”,相互产生了好感。时隔不长,双方相约见面,互觉对眼后就同居,并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一子。然而,好景不长,自从小孩出生后,俞某又玩起了微信并更加痴迷,整天只顾低头玩,对季某、小孩不管不问。季某苦劝无果,愤然离婚。

办案法官感叹,微信虽然好玩,婚姻要谨慎。宋代友

微信交友遇色狼   遭强暴拍裸照

李某与彭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一直保持联系。2013年7月8日上午,李某以要和彭某聊天为借口,将她骗至颍上县城北某宾馆。进入房间后,李某反锁房门,强行扒掉彭某的衣服,欲与她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彭某反抗时,李某使用暴力手段致其不能反抗,并阻止了她给老公拨打电话,随即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在房间里使用手机拍摄了自己与彭某的裸体视频3段。

事后,李某经常通过微信要挟彭某,要求继续“保持关系”。彭某担心被李某纠缠,便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在丈夫陪同下,彭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李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建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李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颍上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斌

微信聊天找恋人  引狼入室被劫财

通过微信与人认识几天后,就见面商谈确立恋人关系,谁料引狼入室,被人抢走手机和项链,女子小芳为自己的轻率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岳西县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汪某以“张扬”之名通过微信与小芳成为“好友”,聊天过程中,两人互有“好感”。几天后,汪某乘车从合肥来到岳西,见面后,小芳将汪某带至家中。两人商谈建立恋人关系事宜时,汪某借机抢走了小芳的项链和手机,逃之夭夭。

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官提醒:采用微信交友需谨慎对待,在聊天中不要轻易泄漏个人基本信息,女性朋友要自重自爱,遇到危险情况及时报警,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刘昭娟

微信作证  赢了官司

微信等社交软件是人们的交流工具,那么微信上的借条照片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能否帮借款人要回借款?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微信借条为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张某、许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2014年5月19日,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因李某在外地,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并拍成照片,通过微信传给李某。李某收到微信后于当日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还款,其丈夫许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李某出具续借条一份,确认了张某借款的事实并承诺该款于2014年9月20日归还。到期后,张某、许某未还款,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举的借条虽没有原件,但其微信中的借条、续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证实张某、许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其中第116条规定电子证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证据虽然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电子证据因易被篡改、丢失等而导致其证明力较弱,仅凭该电子证据可能使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重大事项还是需要以“白纸黑字”形式确定更为妥当安全。王琼  丁然

微信法律问题专版

今天,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但微信使社交变得简单方便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工具。本刊选发几则因微信引发的案例,以便提醒读者要提高对虚拟网络的认知,网上交友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以免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

一个民间借贷 一个诈骗犯罪

两个男子,同样都是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女友并谈恋爱,用花言巧语取得女友信任后,不断借钱。“画皮”被戳穿之后,一个女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另一个女友认为自己遭遇了骗子,向警方报案。结果,两个男子的下场却大不相同。

恋爱借钱 ,归还本金

家住江苏南京的丁女士,在2013年12月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安徽省全椒人王某,一来二往,两人以恋人关系相处。

开出租车的王某能说会道,爱说甜言蜜语,比王某大7岁的丁女士很快对他言听计从。在双方恋爱期间,王某多次以做生意、买车为由要求丁女士借款给他。丁女士自己没钱,王某就要求她为他贷款、用信用卡透支,截至2014年12月,贷款、透支累计高达49万元。丁女士按王某要求,通过银行先后汇了20余万元给他使用。当王某知道丁女士面对巨大的还款压力时,突然和她断绝一切联系,迅速和前女友结婚。之后,丁女士多次去找王某催要借款未果,诉至全椒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她债务本金16.1万余元,利息36176元,合计19.7万多元。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没丁女士诉称的那么多。她给我的汇款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花费,如果要还,也只能还一半。恋爱期间丁女士也曾向我借款5万元,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将这笔钱用于还贷款了。

法院审理查明:丁女士、王某通过微信相识、相恋。双方恋爱期间,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丁女士借款,丁女士通过招商银行分5次共汇给王某16.1万余元。王某将该款用于买车。这一事实有5张银行转账业务回单证实。

法院认为:丁女士、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向丁女士借款16.1万余元,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王某抗辩丁女士曾向其借款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该5万元转账回单包括在丁女士向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回单中,应予扣除。因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另外,王某称汇款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花费,他只能还一半。法院认为,丁女士借给王某的款项,王某主要用于买车,非共同花费,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共同花费。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对丁女士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王某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引起诉讼,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丁女士本金16.1万多元。

冒名借款,诈骗犯罪

28岁的巢湖市人童某,于2014年5月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同城的姑娘小金。两人很快谈起恋爱。童某一直向小金说自己叫张某。

到了6月份,童某以办信用卡为由,向她借款1000元。几天后,童某又以要前往北京和妻子办离婚手续为由,向她借款。不久,童某称其妻子要求10万元的赔偿款,再次向她借款1万元。几天后,童某称自己回到合肥没钱食宿,她便分几次给他打钱,每次几百元。

童某回到巢湖后,又称父亲患病住院,向她借钱。她便给了童某一些现金。在那之后,她分几次给过童某现金。直到8月14日,小金和妹妹一同在一家咖啡馆里让童某写下欠条之后,便没再借款给童某。童某打欠条时,她妹妹还用手机录下当时的情况。

小金拿到欠条后,发现“张某”要她汇款的账户是“童某”,便追问,张某称“童某”是涡阳一家工厂的会计。小金就起了疑心,向公安机关报案。

去年9月24日,童某被巢湖警方在一家宾馆内抓获。

童某承认,向小金借钱时,他并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通过借钱维持生计。实际上,他没有开厂,父亲也没有生过病,妻子也不在北京。小金借给他的钱一部分用于前往北京、九华山旅游花销了,一部分打麻将输掉了。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童某辩称,其实际借款仅4万多元,具体借款数额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经查,童某在归案后曾供述其实际借款5万多元,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高原

日前,黄山市徽州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案,被执行人同意将钱款、稻谷交由法院转交。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法官将稻谷送到老人家中。吴老汉感动不已。图为法官与吴老汉一道称稻谷,明确斤两。胡博  庄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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