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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本院受理原告范晓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安徽法制报 2015-05-07 19:43 大字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范晓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孙岳军、苏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何家宏、孙实霞、孙红霞、赵长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原告撤回对被告何家宏、孙实霞、孙红霞、赵长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保全费1028元,合计216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上海维罗那石英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庆市和顺晶彩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465205.07元及利息625129元(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17日,直至本清息止)及律师费230800元,共计6321134.07元;2、刘庆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李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李木莲:本院受理原告章圣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

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原告肖冰诉被告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周家满、刘业飞:本院受理原告金立成诉被告周家满、刘业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张明明、张友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你们支付代偿款615363.79元及垫付款利息59410.52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王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本红与被告王晓东、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本红借款本金496249元,并自2013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晓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本红本金905485元,并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吴炜对判决第二项中王晓东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吴丹凤、孙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吴丹凤、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许明山、常永珍、合肥蓬生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许明山、常永珍、合肥蓬生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包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管锐: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博、管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吕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饶来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魏晓玲:本院受理原告程育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濮厚贵、韦开志: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陈宗明、翟大福: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张祖民:本院受理徐道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9日11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徐军:本院受理杨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朱凤云: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维兵、王勇、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超诉被告吴敏、合肥龙兴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马义青: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义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六安市美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阿尼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美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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