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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赌时跳楼逃跑摔伤下肢状告棋牌室

安徽法制报 2015-03-03 19:55 大字

[摘要]摔伤下肢状告棋牌室

本报讯 在棋牌室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赌,跳楼逃跑时摔伤下肢;为索取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将棋牌室老板起诉至法院。 2月12日,记者从含山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魏某在自己居住的二楼家中开设了一家“棋牌室”。2013年8月30日上午,许多人来到魏某的棋牌室打牌,其中包括43岁的女子姚某。上午11时许,正在赌博的姚某听说公安民警前来抓赌,慌忙与其他两人翻窗跳楼逃跑。姚某不幸摔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姚某双侧脚跟骨粉碎性、右股骨颈骨折。住了23天院后姚某才得以出院,医嘱其卧床休息3个月。据姚某称,在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协调,棋牌室老板魏某曾为姚某垫付医药费1.5万元。尽管如此, 2014年10月,姚某还是将棋牌室老板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魏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多元。

2014年11月24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魏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姚某称,在听到警察来抓赌时,魏某将大门关起来,如果被告不关门,自己也不会选择跳楼;其是在魏某开设的棋牌室打牌时受伤,开棋牌室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所以魏某应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姚某则辩称,姚某自行来棋牌室参赌,并非邀请;姚某在跳楼前自己曾劝阻过,姚某不听;姚某是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跳楼会受伤,仍抱着侥幸心理跳楼,受伤与自己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公安部门已经对自己处罚,自己没有义务赔偿原告。对于自己垫付的1.5万元医疗费,魏某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因公安机关禁赌,姚某为逃避处罚从棋牌室翻窗跳楼逃跑致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某应当认识到跳楼对其自身的危害,却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同时,姚某翻窗跳楼逃跑致伤的损害结果,未能举证证明与魏某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曹叙芹马中法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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