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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楼板开裂 先修再赔

新安晚报 2014-11-29 21:34 大字

方先生和大梁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巢湖市某小区商品住宅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方先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接收了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办好了房屋产权证书。

2011年11月,方先生对房屋进行装潢时,发现侧卧室楼板有断裂缝,即向房屋质检部门投诉。同年11月8日,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质检站鉴定认为,该楼板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应力和温度应力叠加原因形成楼板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无影响。要求开发商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赔偿因维修给住户造成的损失。

方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维修外仅愿意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时至去年12月,双方也未达成赔偿协议。

方先生认为,开发商所出售的房屋出现严重的裂缝是不合格产品,应尽快给予修复,减少对他的损失。他诉至巢湖市法院,请求判令大梁房地产公司立即维修房屋裂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方先生要求开发商给予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自行维修房屋。开发商不愿意。

法院认为:原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楼板出现裂缝即向质检部门进行了投诉,质检部门就原告投诉的问题鉴定认为,该裂缝对结构安全无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被告应按照质检部门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被告虽然同意修复,但实际未履行。原告诉请被告维修原告房屋的楼板裂缝,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房屋裂缝造成的损失6万元,因方先生就此损失的具体数额未能举证,只是单方估算的数额,且房屋的裂缝还未修复,具体损失数额还未实际发生。法院不能支持方先生的这一诉请。待此项损失实际发生后,方先生可另行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院判决大梁房地产公司对方先生的房屋侧卧室楼板裂缝予以修复,并要经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质检站验收合格。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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