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265.9万元律师江业胜因行贿一审被判刑11年
本报讯 作为安徽一家省直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江业胜在业内颇有名气。如今,却因涉嫌行贿受审。 10月22日,记者获悉,经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江业胜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7月,江业胜开始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感谢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分管法律事务的副局长丁宝军关照,江业胜收取代理费用后及节日前夕,曾先后5次送给丁宝军65万元现金。
2010年3月,江业胜代理了安徽煤田地质局下属的某公司起诉中盐安徽某某集团北京房地产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一案。此后,江业胜收取律师费650万元。根据丁宝军与江业胜之间的约定,凡是江业胜代理的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的诉讼官司,丁宝军收取约30%的代理费提成。此次,江业胜拿出其中的195万元,以他注册的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了合肥市“新天地广场”一套写字楼。后来,该写字楼经装修后又出租给了江业胜所在的律所,每年支付丁宝军10万元房租。案发前,江业胜已向丁宝军支付了2011年房租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江业胜在向丁宝军行贿时,并未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集体协商,也不是为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事后也未告知其他合伙人,所获的利益归其个人所有,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另外,庭审中,公诉机关曾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江业胜为感谢合肥市某法院关某某介绍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并为其协调关系,曾分4次送给关某某7.4万元现金。此外,2012年12月,江业胜为了让合肥市某法院汪某在执行其代理的案件中予以关照,送给汪某1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确认,2012年7月,关某某曾向江业胜借款1.5万元,因此,该笔钱属借款性质,不应认定为行贿款项。此外,江业胜给汪某的1万元,是汪某主动索贿,江业胜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认定,江业胜向关某某行贿的准确数额为5.9万元现金。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业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265.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行贿罪。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江业胜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江业胜表示要上诉。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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