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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围绕公正而创设

安徽法制报 2014-09-02 20:27 大字

行政执法与群众关联最为密切,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在群众心中的权威。 10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人员资格,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模式,日趋形成。

多渠道创新执法方式

在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安徽省多个市县积极探索人性化、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执法手段,从而实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2010年4月,合肥市政府在全国首创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处罚案件,需经群众公议团开会讨论后方可实施。截至2013年底,合肥共招募普通群众公议员476名,开展群众公议308场次,群众评议案件1512件。

为破除“以罚代管”的惰性执法,铜陵市探索创立了“服务—教育—整改—处罚”的执法模式。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注重现场教育,当场纠改,试行“零罚款”;对违法行为涉及社会治安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或者采取其它管理措施收效不大的同一或同类累次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逐步引导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权力的行使由重“管制”向重“治理”和“服务”转变。

相对集中破解多头执法

为从源头、体制上破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2006年6月,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这是全国省级政府第一部规范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政府规章。所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例如: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环境污染危害案件;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等,都交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行使。2012年,随着含山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获省政府批准,安徽省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实现了市县全覆盖。

除城市管理领域,在文化领域,全省所有市县都成立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也已在全省16个市、62个县(市)实现全覆盖。而目前,交通、林业、商务等领域综合执法已经开展试点。

细化标准避免随意执法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万元以下罚款,是罚100元?还是罚29999元呢?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证同案同罚,淮北、铜陵等市在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目前,淮北市已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共梳理行政处罚依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316部、条款1323条,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裁量情形4956项。

在省级层面,一些行政执法领域已初步建立起规范裁量权的制度,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目前,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下,人社、国土、环保、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等7个系统的“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按计划,7个系统的“自由裁量基准”将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公布实施。

·刘绍云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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