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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市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

安徽法制报 2014-08-01 20:33 大字

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市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王常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05087954)、李先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612271072):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市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王常兵、李先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巢湖市富欣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巢湖市富欣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永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李兵、李军、高小利、李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巢湖市富欣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巢湖市奇石文化广场二区102室、103室(产权证号: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141604号、第14160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经法院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44.91万元(单价为10024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梁伟健、侯科华、侯科阳、林毫全、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东申请执行梁伟建、侯科华、侯科阳、林毫全、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侯科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23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5121)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3.04万元(综合单位641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宝孚(2014)估(房)字第21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064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3)庐执字第00646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葛结来、储春兰、葛娟、潘红旗、胡洁、安庆市红发物资有限公司、储武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黄艳正、陶莉: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旭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安庆精源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汪明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同,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王焕祥、查甫春:本院受理原告陈曙明诉王焕祥、查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秦良敏、吕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葛劲松、李穗:本院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葛劲松、李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武汉海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友铁:本院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武汉海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友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鲍竞如、苏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可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晏云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晏云根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你名下所有的 ZX250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HHEAWV00V00100618)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4.874万元)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王涛、王佩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涛、王佩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你名下所有的ZX200-3G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HHEAVL00C00101855)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9.76万元)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凤磊: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梅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贺建平、邹关云:本院受理原告彭良红诉被告贺建平、邹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俊卿建材供应站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3602744,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2月4日,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斐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陈永科:本院受理原告盛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徐鑫:本院受理原告胡倩诉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周鸣飞:本院受理原告郭启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褚世霞:本院受理原告秦国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王业菊、贺家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永传、韩敏与被告王业菊、贺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宋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卢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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