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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餐券“缩水”经营者退款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07-07 20:39 大字

本报讯 上网团购餐券,可消费时却被告知每人需加收20元,消费者认为广告无此条款,商家虚假宣传,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商家不仅全额退款,还赔偿消费者500元。 6月26日,省工商局公布了5月份12315维权报告。 5月安徽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和咨询共计13952件,申诉量较大的是通讯产品,电信服务,家用电器,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居用品,互联网服务等。

团购存欺诈 退款并赔偿

5月8日,芜湖市消费者李先生向12315中心反映一起网络团购纠纷,称其近日在某大型团购网站上购买了2张某酒店的自助餐团购券,共计156元。 5月2日,消费者前去消费时,该酒店告知消费者,如果要食用牛排,每人需要另付20元,李先生不认可,称团购网站的广告上无此条款,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要求赔偿。

芜湖市12315中心工作人员接诉后转至网络监管分局处理,经查,该团购广告上确实未标注限制食用牛排的条款,经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宣传后,经营者不仅全额退款,还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本案是一起经营者在发布团购广告时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团购广告隐瞒了食用牛排需要加价的信息,李先生的诉求应予支持。

赠品出问题 商家要“三包”

5月7日,含山县薛女士打电话到12315中心投诉,称其5月5日在含山县某手机卖场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价值1799元,商家赠送一台长虹平板电脑。薛女士回家后发现平板是坏的,随后商家更换的一台仍然不能使用。再次找到店里,店员却说已经给调换了且是赠品不予退换,薛女士遂请求12315帮助解决。

含山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转办单后,第一时间组织县经济执法局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薛女士所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与该店店长取得联系,当场向其宣传新《消法》,经协调商家同意给予调换一款价格相等另一类的产品自行车,消费者予以认可。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购买商品附带赠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附带赠送“长虹平板”在三包期内就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承诺。

电视机有瑕疵 新消法来维权

5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宣城市商之都海信专柜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5月3日送的货,5月9日打开电视机,发现屏幕里面出现裂纹。消费者要求商家维修,但商家一直推诿,认为是消费者人为原因造成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向宣城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要求商家承担三包责任。之后在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上门维修。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电视机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的经营者应承担海信电视机的瑕疵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证明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电视机质量问题,就理应承担三包责任。

(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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