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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电动车闯祸暴事故积患执法部门监管困难 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安徽法制报 2014-05-09 20:50 大字

[摘要]执法部门监管困难 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形形色色的两轮、三轮、四轮,开放式、半开放式、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在安徽省农村地区成为越来越多留守老人的代步工具,但他们年龄大、视力下降、反应慢,上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目前安徽省尚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上限的规定,交警部门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法规,设定电动车驾驶人的最高法定年龄。

法规局限事故频发

今年4月13日上午,在含山县林头镇茅林路12公里处,发生两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经调查,71岁的闻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前一后正常行驶着,闻某某突然转弯,武某某避让不及两车相撞在一起。分析事故原因,闻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向、变道时应提前50米或3秒钟以上开启转向灯,在确保前后车辆安全情况下转向,武某某驾驶车辆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双方负同等责任。

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计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含山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发案数1616起,其中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涉案数为527起,约占33%。数字触目惊心,这些数字只是交警110指令登记录入的案件起数和比例,不包括群众自己报警、巡逻遇见、没有报警私了的交通事故,从案件登记记录中发现,电动车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含山县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中,闻某某已经71岁了,视力、反应能力都已经不如年轻人。 ”含山县交警大队处理这起事故民警告诉记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只规定了电动车驾驶人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而上限年龄没有规定。而这类人群年龄大、视力下降、反应慢、没有受过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花个两三千元钱买辆电动车回家在场地上练练就上路。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调头猛拐、占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

超百万辆汹涌上路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从2007年11月1日起,安徽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截至4月中旬,安徽省登记上绿色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三轮车)数量达到150万辆。按照电动自行车上牌检测项目表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8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现在安徽省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但不少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生产一些时速高于规定的且车身重量更重的电动车。 ”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副处长吴笛告诉记者,质量重、时速超标的电动车在路上带来更多的隐患。此外,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界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走非机动车道,但随着超标“怪胎”的产生、盛行,非机动车道已经盛不下它们,它们常常穿梭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之间,与行人、自行车和汽车抢道。

执法困难亟待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的电动车违章违规驾驶行为有骑电动车带人、超车、超速、不按照车道行驶,闯红灯等,而大多数此类交通事故发生都是一方或双方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导致的。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闯红灯按照非机动车进行处罚,但这种车辆多且没有牌照,行驶速度还快,机动灵活,交警很难抓住现行,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考虑到骑行者的安全,也不好拦截。

交警部门表示,综合当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群众出行需求和机动车发展趋势,在公共交通尚未完善情况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管理需要更多关注。希望相关立法机构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控制非标车辆出售,设定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的最高法定年龄,规范电动车登记,强制办牌办证、购买保险,让和谐交通早日实现。

·王宗斌本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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