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净身离婚逃债 夫转让房产无效
现实中,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无偿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追回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恶意逃债行为。
2010年初,马鞍山人郑某以女儿兴办学校为由向朋友朱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多次向郑某夫妇追款,郑某夫妇均以周转困难为由推诿。 2012年9月6日,郑某夫妇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丈夫费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郑某承担。此后,郑某便玩起了“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同年9月10日,费某与其外甥毕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作价30万元抵偿给毕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朱某认为,费某的行为导致其债务难以追回,一纸诉状将费某诉至含山县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费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郑某出具借条向朱某借款2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郑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取得财产,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费某对该笔借款仍有偿还的义务。费某在离婚后将仅有的一套住房作价抵偿给外甥毕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朱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费某转让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中法阮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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