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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吴

安徽法制报 2014-05-28 20:47 大字

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吴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被告吴振文、被告王志红、被告高明媛、被告王霖、被告王勇、被告王邦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省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5022428.86元,并赔偿原告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以5022428.86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月2%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九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0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六至被告九的抵押房产(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5幢商102室房产,产证号:庐字第092035号;位于庐阳区人民巷6号1幢301室房产,产证号:合庐字第8130020519号;位于庐阳区安庆路99号606室,产证号:合庐字第81300205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清偿被告一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九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4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

申请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41)20343593,票面金额贰仟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2月11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出票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申请人天津登时运进出口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621360,票面金额伍万叁仟贰佰叁拾叁元伍角,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出票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登时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申请人常州顾寅工具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393635,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4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常州顾寅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音长林:本院受理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

程业清:本院受理原告汤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徐小奎、程银娣:本院受理原告陈卷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观诉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陈大中、傅华:本院受理谢长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段昊:本院受理原告樊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武学军:原告李伦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高仲良、董爱英、高阳:本院受理原告陈祖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淮南市荣瑞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重机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荣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张文领、王松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供销工业品公司与被告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夏家清:本院受理原告郝敬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张祥国提出上诉,因你外出无法送达上诉状,现公告向你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

王焕社:本院受理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蜀民二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所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庙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李方成、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胜诉你们与杨丙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

合肥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保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王业菊、贺家斌、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万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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