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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所长受贿5.2万被判刑

安徽商报 2014-05-19 09: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进)李某某曾是巢湖市国土局一基层管理所的所长。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5.2万元。 5月18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李某某,男,现年49岁,曾担任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城南国土管理所所长。去年5月31日,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巢湖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某利用担任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城南国土管理所所长职务,先后非法收受巢湖市湖光水电设备安装公司法人代表丁某现金4万元、巢湖市金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现金1万元、巢湖市宏春家具厂郑某2000元,共计5.2万元。去年5月29日,李某某接巢湖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后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2013年6月9日,李某某的近亲属为李某某退出本案全部赃款。

日前,合肥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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