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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一个罪犯漏网漏判含山县检察院多举措强化追诉工作

安徽法制报 2014-03-06 21:02 大字

[摘要]含山县检察院多举措强化追诉工作

含山讯 日前,经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钱某等8人分别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该案中李某等5人是经该院追诉后被判刑的。

2013年10月,钱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含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仔细审查案卷中的3起犯罪事实后发现,李某等5人分别参与其中的一起寻衅滋事,并可能涉嫌犯罪。在此基础上,承办人有重点地讯问了归案嫌疑人,并展开了调查。据此,承办人拟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了其他5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只是该院2013年着力强化追诉漏犯漏罪工作的一个缩影。

据统计, 2013年,含山县检察院共追诉漏犯22人、漏罪5件,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我们对某些易于发现追诉线索的犯罪类别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一套简便易行的分类监督工作方法,指导追诉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蔡胜平说。 2013年,该院强化四类案件审查作为追诉突破口,一是着重审查伴生类犯罪案件。对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案件,着重审查是否伴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案件,着重审查是否伴生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二是着重审查共同作案和团伙作案等共同犯罪案件,是否有漏掉罪犯和遗漏罪行。三是着重审查一人犯数罪、交叉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案件,是否有遗漏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四是着重审查“在逃”、“另案处理”案件。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真正“在逃”、是否有外逃地址的线索。对“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或做降格处理的情况。

早在2013年初,该院针对少数检察人员在追诉工作中存在“监督伤和气、纠错伤感情”的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多次召开会议,统一认识,努力克服“不敢追”、“不愿追”的思想,树立“不追诉就是失职、不善追诉就是不称职”的追诉工作理念,强化监督意识,明确监督责任。

“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抓住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两道关口,从证据对比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语言的细微变化中发现疑点,找出发现漏罪漏犯信息。”该院公诉科长谢为荣谈道。

2013年5月,张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移送含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后发现,张某在猥亵儿童时,曾拿枪进行示威。但拿什么枪,案卷没有详细记录。对此,承办人有目的地讯问张某,张某供述此枪是购买的,平时用于上山打猎。该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审查起诉后,张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非法持有枪支两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该院还加强三方配合,一是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三是加强与审判机关的配合,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确保追诉案件追得准、诉得出、判得好。

“在追诉工作中,我们积极推行‘树立一个理念,严把两道关口,加强三方配合,着重四类案件\’举措,切实提高了追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该院检察长张晓龙说。

(赵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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