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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一审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3-12-19 21:40 大字

巢湖讯 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巢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孙魁、李慧芬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慧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孙魁、李慧芬被查扣的编织袋、包装用卡子、包装袋、透明胶带、打包机、“红梅”牌香烟921条、“红河”牌香烟218条,均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孙魁、李慧芬将所购“红梅”牌香烟575条、“红河”牌香烟136条通过物流方式托运回昆明市应广建处。同年3月4日,被告人孙魁、李慧芬将所购“红梅”牌香烟320条托运回云南。同年3月6日,被告人孙魁、李慧芬将所购“南京”牌香烟100余条和其他品牌香烟160余条托运回浙江省永康市夏恩孙处,当日下午二人准备潜逃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孙魁驾驶的面包车内和孙魁、李慧芬所住宾馆内扣押“红梅”牌香烟346条、“红河”牌香烟82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魁、李慧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共同非法经营卷烟制品,卷烟数额达30万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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