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钱就让客户把车提走了购车人事后不承认没交钱 商家打了两场官司终讨回9万车款
[摘要]购车人事后不承认没交钱 商家打了两场官司终讨回9万车款
巢湖市的一家汽车二级销售网点,在每个月的例行对账过程中,发现一笔9万元的购车款不见踪影。经过几番调查,负责人意外发现,这是自家员工“乌龙”导致的。
原来,一位销售人员在客户未付购车款的情况下,就将车提给了对方。不过,当销售点向客户讨要9万元购车款时,对方却矢口否认。最终,经过两场官司,销售点才拿回这笔钱。
意外
账面上少了9万元购车款
巢湖这家网点是某品牌汽车的二级销售商,客户在此购车时,该网点会先垫资,将购车款汇给合肥一级销售商,之后一级销售商再将汽车和发票交给网点,客户提车时将钱交给网点后才能拿到发票和汽车。通过这种模式,该网点已销售200余台新车,中间一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然而2010年11月10日,该网点负责人查账时,发现少了91000元购车款,经过内部查对,发现是9月21日一台新车交易中出现了现金收入短少的情况,也就是车卖出去了,可钱没收到。
一开始,负责人以为是内部职工非法侵占公款,于是向警方报案。然而经过民警调查,排除了内部职工涉案的可能,那么,这笔购车款到底去了哪里?
失误
没收钱就让客户把车提走了
随着调查的深入,戏剧性的“乌龙”一幕浮出水面。
就在调查过程中,当初这辆车的销售员王某回忆起一个细节:客户裴某前来提车时,王某将他引至付款处付款,之后由于忙于其他事情,王某没有陪同在旁,事后也没有询问收款人员,裴某有无付款,就直接将发票和车辆交给了对方。
根据这一情况,网点负责人判断,很有可能由于销售人员和收款人员的对接失误,导致裴某在没付钱的情况下将车提走。随后,警方也依法对裴某进行了询问,不过裴某一口咬定,自己是交了钱才提车的,否则怎么会拿到车辆和购车发票?
后来,销售点负责人和裴某多次协商,但裴某坚称已经付了钱。无奈,销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裴某给付未付车款91000元。
庭审
法院调取账户发现不合理之处
庭审中,裴某称,为了买车,他在2010年9月17日在上海筹得15万元,并于9月19日携带现金到巢湖市,在9月21日提车现场给付原告现金91000元。不过,法院调取了裴某的银行账户,却发现不合理之处。
交易记录显示,裴某在2010年9月20日存入现金11万元。 2010年9月21日,该卡刷卡支付了保险费,余款为10万余元。直到2010年9月24日,卡上余额一直是10万多元。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已经携带15万元现金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刷卡支付多笔小额款项,不合常理”。对此,裴某也没有对这种做法给出合理解释。
判决
两级法院认定车款未付
庭审中,销售公司称,客户裴某在购车过程中,因员工疏忽大意,在被告未交付车款91000元的情况下,就将车辆合格证和发票交给被告,让其把车辆提走。对此,被告辩称,自己是用现金支付车款,原告也向其出具了购车发票并支付了车辆,双方交易行为符合原告交易流程和交易习惯。
法院审理查明,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的履行,由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后付款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为裴某就已给付了购车款。最终,巢湖市法院判处裴某支付购车款91000元。
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9月21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记者李进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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