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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版“许霆案”开庭审理捡银行卡取钱被判刑罚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7-05 11:23 大字

7月2日,安徽版“许霆案”在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捡到两张不需要密码的银行卡,取走18000元。当日,巢湖市法院判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今年3月20日下午,40岁的刘某在巢湖市向阳路某银行营业点,捡到王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一张。刘某顺手将卡拿走。更让他没想到的是,银行卡的背面还写着6位数字。于是,他拿着这张卡,在沃尔玛超市附近某银行营业点,用卡上记载的数字一试,没想竟是密码。查询后,刘某得知这张银行卡内有27000元心生贪念,在ATM上分三次取走人民币9000元,随后将卡扔掉。不久,“好运”再次降临。 4月3日,他独自一人到沃尔玛附近某银行自助取款区,发现前一位市民取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且尚未退出操作界面。于是刘某立即查询,发现卡内有9001元。于是他又分三次取款9000元。

两次取款18000元后,刘某将钱藏在抽屉里一直没用。后来因害怕,他才将此事告诉母亲和哥哥。随即,家人陪同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18000元现金全部交给公安机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18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敬元延伸阅读:“信用卡诈骗罪”与“许霆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用自己的银行卡取出17.5万元,郭也用自己的卡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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