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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佶敏徐敏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

安徽法制报 2013-04-29 22:20 大字

李佶敏、徐敏: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阚永春:本院受理原告倪雪飞与阚永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鲁振东、富阳市大康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2013)宜民二终字000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巢湖市奥杰涂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巢湖市奥杰涂料有限公司诉张双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3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

申请人桐乡市崇福海胜建材经营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2197321,票面金额捌拾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01月31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收款人余姚科德塑料模具厂,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叶有光:本院受理原告严太海诉被告叶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瑶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孙顺梅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瑶民一初字第04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许跃武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韦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及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徐仕川: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依据孙建军的申请依法裁定保全你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张家香:本院受理原告王栋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

王莉莉: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

合肥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安徽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卜习军、杨名翠:本院受理原告刘正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王木石: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165号判决书。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卫东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受理的债权人未文洋申请合肥贝特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肥西民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该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

本院受理甘玲、甘群申请宣告甘圣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甘圣(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二村44幢204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503222511)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甘圣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盛 大 红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303197909101213)、武彩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08065426):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盛大红、武彩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胡 海 东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821197111210031)、程凤琴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31010006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焦飞:本院立案受理的王宏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庐执字第00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届满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唐 宗 顺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222198908052315):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波与被告苌建、安徽众森投资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王钟、姚黎、韦伟、凌山娟: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王钟、姚黎、韦伟、凌山娟、谢晓辉、陆中书、谢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9日

安徽省明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夏继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耿鑫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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