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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房吊机翻落夺命

安徽法制报 2012-09-06 22:58 大字

本报讯(余晔 歆扬)将自己住宅的修建权承包他人后,意外发生工人摔死事件。已全权承包,房主究竟有无赔偿责任?近日,巢湖市司法局散兵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建造房屋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6月,家住散兵镇的江某和江某某因急需建房,便与同村居民柏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柏某给其建房,在施工过程中,柏某应以安全为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江某和江某某概不负责。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柏某又将水泥浇筑工作转包给孔某。孔某又雇请了陈某从事小工工作。 6月20日,孔某在操作吊机时,吊机突然从楼顶翻落地面将正在干活的陈某砸死。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几方当事人引发了纠纷,对责任认定产生了争议。

事故发生后,散兵司法所积极作为,联合相关居委会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了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调解。两房主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包工头柏某也坚持自己没有责任。面对互相推卸的几方当事人,调解人员多管齐下,开展艰苦的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向两房主指出,包工头柏某组建的工程队没有资质,因此他们与柏某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又向柏某指出虽然他不是直接责任人,但按相关法律规定他是总包工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时,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直接责任人孔某、柏某、两房主按照5∶3∶2的比例进行了赔付,陈某的家属获得了38.6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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