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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

安徽法制报 2010-07-19 01:30 大字

含山讯 日前,含山县工商局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出台规定,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管,以规范该县商品房买卖行为,减少和规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该县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商品房预订(定)协议以及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均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格式条款备案,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审查。

规定要求,新商品房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要完成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企业在接到备案机关通知后30日内完成该商品房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工商部门主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经营项目是否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格式条款中是否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免除和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时,提供方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等条款。

房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过程中,主要查看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交的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与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样本一致;如不一致的,或明显存在免除提供方义务,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予办理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或不按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格式条款合同的,工商部门和房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凤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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