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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催费停了诊疗患者回家筹钱摔伤法院判医院赔偿二次损伤医疗费

安徽商报 2017-06-07 10:40 大字

[摘要]法院判医院赔偿二次损伤医疗费

50多岁的杨勇(化名)是淮南人,在一次车祸中他受了重伤,被送往长丰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多天后因为欠费被医院催费,期间医院还停止了对他的治疗,杨勇便骑着电动车出医院打算出去筹钱,然而,出医院后又发生了事故,杨勇这次又摔得很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勇认为,医院在他尚未痊愈时催缴医疗费用,导致他拖着伤病回家筹钱,最终摔伤骨折,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为此,他将长丰县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6.7万元。近日,此案二审有了结果。

[患者]筹钱途中摔伤向医院索赔36万

2015年2月25日,杨勇乘坐客车在长丰县罗塘乡发生单方事故,杨勇在事故中受伤,经长丰县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杨勇为此住院治疗29天。

同年3月25日,杨勇骑电动车在医院外拐弯时不慎再次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二次损伤造成杨勇左膝盖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折,趾关节脱位伴撕脱性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等,二次损伤后杨勇又在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治疗费用5.4万余元。

杨勇称,因第一次住院期间长丰县人民医院催缴住院费用,他才拖着伤病回家借钱,导致骑车出医院后摔伤骨折,该行为是长丰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所造成的,对方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他认为医院在患者尚未痊愈时催缴医疗费用否则便停药治疗,导致他自行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受伤,医院未尽合理护理、监护义务构成违约。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勇二次损伤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杨勇将长丰县人民医院起诉至长丰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各项损失36.7万余元。

[医院] 病人自行外出医院无过错

长丰县人民医院称,杨勇在住院期间私自外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医院对他外出并不知情。

院方表示,缴纳医疗费是杨勇应尽的合同义务,即便医院存在催缴费用的行为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院方依据对方的伤情进行护理时也无权限制患者人身自由,而发的住院病人安全告知通知书,也告知了病人要求有人陪护,所以院方履行合同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二次损伤医疗费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杨勇在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期间属二级护理,据病案记载自3月9日上午8时医师签署长期医嘱执行到23日停止,此后便无任何诊疗行为,因此至25日杨勇发生二次损伤期间医院催缴医疗费用的事实可予认定。

长丰县人民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在杨勇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自23日至25日除催缴费用外无任何治疗行为,在二级护理情况下放任杨勇自行离院外出,可以认定长丰县人民医院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履约不当构成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次受伤后杨勇的诊疗及花费医疗费5.4万余元,该二次治疗可视为医院针对违约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笔费用应由长丰县人民医院承担。但是杨勇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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