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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夜班被恶狗追赶摔伤

合肥晚报 2016-12-22 00:00 大字

[摘要]法院要求饲养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长丰女子深夜下班后,途经下塘镇工业园区一家公司门口。不料,三只恶狗蹿出来,对其紧追不舍。女子忙于躲闪,不慎摔伤。不但花了千余元治疗费,还被单位扣了两个月工资。为此,女子将养狗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月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宣判。最终法院判处公司赔偿她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同时,认定女子被追赶,心理产生极度恐慌,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还要求公司赔偿其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子深夜下班 被三条狗追赶

岁的长丰女子刘某,5月6日晚上时许下班回家途中,经过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区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门口时,有三条狗从该公司大门蹿出追赶刘某。刘某很害怕,急于躲闪,不慎摔伤。

受伤后,她分别在长丰县下塘卫生院和省立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元。最后一次医院诊治医嘱为休息1个月。因受伤,刘某也被其工作单位扣发了从5月6日至7月6日工资元。

为了获得索赔,刘某将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并提出了元的精神抚慰金。刘某索赔的金额共计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获得法院支持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亨通电器公司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必要的管理,造成多条狗追逐刘某,刘某为躲闪狗的追逐受伤,故作为狗的饲养人亨通电器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刘某在正常行走中,突然被多条狗追逐,心里产生极度恐慌,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其请求元偏高,酌定元。

最终,法院判决:合肥亨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元。

一审判决后,亨通电器公司很快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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