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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拴后院咬伤人 主人拒赔吃官司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34054元

安徽商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34054元

本报讯(实习生赵昱鑫龙馨怡 记者张剑)因为自行车有问题,李某某去修车铺询问。然而,进入屋内后,他却被一只藏獒给咬伤,一只手指被咬断。李某某将开修车铺的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但是对方却说李某某是因为私闯民宅造成被咬。近日,长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去修车铺咨询被狗咬断手指

李某某称,2015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他因为自行车问题到魏某某家询问,因为魏某某在家开了一间修车铺,他就打算问问车子的情况。但是刚走到魏某某家堂屋,突然蹿出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扑上来就咬。李某某身上多处被咬伤,左手伤势严重。

李某某立即报警,被送往合肥东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手食指末节离段,全身多处动物咬伤。出院后,李某某又分别在合肥市传染病医院、长丰县吴山镇卫生院门诊治疗。

李某某身体被咬,花费了数千元的治疗费,为此找到魏某某,但是在辖区吴山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李某某将魏某某告上长丰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5万元。案件审理中,李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修车铺称私闯民宅拒绝赔偿

魏某某辩称,李某某是私闯民宅,李某某未与他联系就闯入他家中,而且当时狗是用铁链拴在后院,李某某打狗才被咬伤的,因此是李某某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损害。长丰县法院认为,李某某进入魏某某家被其饲养的拴在后院的狗咬伤,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魏某某对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李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魏某某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魏某某承担70%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魏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费用合计34054元。

[争议]被狗咬了,谁之错?

李某某:将魏某某告上长丰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5万元。

魏某某辩称:李某某是私闯民宅,而且当时狗是用铁链拴在后院,李某某打狗才被咬伤的,因此是李某某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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