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丢面子就盗窃
“被不起诉人高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违规,现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近日,在长丰县检察院宣告室中,该院公诉科副科长、女检察官赵咏梅依法对未成年人高某(化名)宣布了这项决定。
听到决定后,坐在被宣告席上的高某抬起头,眼里噙着泪花:“感谢检察院叔叔阿姨给我这次机会。今后我会牢牢记住法律这把剑,好好学习,成为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 ”
事情要从头说起。高某原是长丰县某高中一年级学生,去年4月的一天上午,同班同学小军做完课间操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价值1300余元手机被盗,问遍同学都说没看见,小军报案。知道小军报案后,高某当天下午到派出所投案。
经查,除了拿小军的手机外,高某还先后偷偷4次拿了同学们放在书包里的零花钱和物品,合计5000余元。而偷拿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要回请同学们。
原来上高中后,高某的同学们有时会请高某一起到小摊点吃吃饭,爱面子的高某因手头没钱,觉得每次都是同学们花钱请客,自己也应当回请一下,可手头拮据,父母管得较严,又不给自己零花钱。为了不让自己丢面子,高某产生了歪念,将目光盯上了同学们的零花钱和手机。
赵咏梅在审查高某案件时,通过社会调查发现高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所盗财物也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同学们也对高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为挽救高某,赵咏梅认为依法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赵咏梅将此想法向院领导汇报后,得到大力支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高某附条件不起诉,并给予高某10个月的监督考察期,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同时还和县关工委、团县委、高某的父母、学校和班主任,共同制定了帮教措施。在考察期内,检察院每两个月就和高某的父母联系,了解高某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高某也没辜负大家的期望。
为了不给高某心理上留下阴影,今年9月开学,检察院和县关工委又主动联系,协助高某父母将高某转到了另一所学校,开始了新的学习生活。 ·朱玉胜·
编后
本应是个阳光灿烂的大男孩,却因一时糊涂,盗窃同学钱物而给原本洁白的人生留下了遗憾。所幸的是在大家全力悉心的帮教下,高某又开启了新的人生。高某的案件给我们以警示,尽管有高某自身的原因,但父母的教育方法不当,也是导致其行为偏差的关键。据悉,高某的父母虽然管教较严,但与高某交流很少,这就易使正处青春叛逆期的高某因缺乏正确积极的引导,而产生对价值观认识的偏差,误入歧途。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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