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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22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1-22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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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洁:本院在执行王列福与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李德峰、韦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韦洁所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4幢1至2层112室房产(产权证:合蜀字第8140070477号)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42437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洁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6]字16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2902号之一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韦洁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莲花(集团)环保科技肥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盛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江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1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000元及利息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安川、郭伟、李丹丹、安徽锐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蜀山区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殷鸣、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长风、王道龙:本院受理原告喻之春诉被告张文胜、殷鸣、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长风、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茂金、陈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与被告朱茂金、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茂金、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亚松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149333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二、原告周亚松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县建公司住宅楼4幢302室房屋(东房02065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周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由朱茂金、陈玉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坤:本院受理原告简绍云与被告陈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利息损失1725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颐巨商贸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与合肥市颐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特第22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紫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卫国、陶冶、姜忠民、彭守祥、蒋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紫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卫国、陶冶、姜忠民、彭守祥、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坤: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武与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新武借款本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雪松(曾用名余雪):本院受理原告孙伟与被告余雪松(曾用名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伟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利息均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雪松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5)庐执字第01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将上述执行主体变更情况告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杨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89号、(2012)庐民一初字第02729号、(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家荣、张新建、杨子明分别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4)庐执字第00597号之二、(2014)庐执字第01121号之二、(2014)庐执字第012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三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陈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爱芬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 (2012)庐执字第009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孙素月、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韩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晓玲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5)庐执字第000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孙素月、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褚衍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褚衍惠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4)庐执字第01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孙素月、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任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长青将案涉债权转让于韩稳,本院依法作出(2014)庐执字第008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韩稳。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任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长青将案涉债权转让于韩稳,本院依法作出(2014)庐执字第008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韩稳。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世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燕将案涉债权转让于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13)庐执字第011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合肥朗石投资有限公司。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云、张玉妹、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献亮、葛昕兰、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张宋桢、徐芳芳、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0、759、166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钱桂林:本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005888.9元【其中包括被告一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044万元,借款利息799147.4元(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 2015年 8月 13日),借款罚息1666691.51元(以10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律师费等100050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朱为军、郭琍、秦国安、邵雄飞、肖冰、周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代偿贷款数额7015313.11(其中本金为700万元,利息为15313.11元)并支付违约金6781.47元(以代偿款项7015313.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请时止)共计7022094.58元;二、判令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689元;三、依法判决确定原告对抵押物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被告十五被告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亚: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110200034、110100237号房产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宜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赵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000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卜庆乐诉被告吴赛英、第三人管丰乐、管晴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吴赛英、第三人管丰乐、管晴晴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整;2.判令被告昊赛英、第三人管丰乐、管晴晴共同向原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评估为准)及原告卜庆乐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中介服务费158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范爱春诉被告王波、沈海燕、王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王波、沈海燕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97333.33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暂算至2016年9月8日),此后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被告王胜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阜宁县鑫虎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9835,汇票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皖1302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阜宁县鑫虎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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