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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窨井“坑人”致十级伤残施工单位被告上法庭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安徽商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摘要]施工单位被告上法庭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张剑)一男子晚上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行驶在长丰县岗集镇的一条马路上,突然撞上路上一窨井,因为窨井没有井盖,两人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骑车男子因此受伤,被诊断为锁骨粉碎性骨折。为了讨一个说法,男子将道路的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去年10月26日19时40分,市民杨某某骑电动车带妻子在岗集镇瑞丰路左拐上富康路。当车子行至金地丽景A座11栋南侧大门时,不幸撞上了道路右侧施工的窨井,因为光线黑暗,杨某某来不及反应,重重地摔倒在地。受伤的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为此杨某某住院10多天,花去医药费32604.96元。

事后,杨某某发现,导致他摔伤的窨井没井盖,也没设置安全标志,此道路施工单位是安徽华夏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杨某某住院期间,该公司向他支付3万元。

治疗结束后,杨某某于今年4月11日委托安徽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费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此事故发生时,涉事路段尚处于施工阶段,并未向产权单位交付使用,因此杨某某向建设公司索要赔偿,但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某为了讨要赔偿,将施工方告上长丰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正在此路段施工的被告未盖窨井盖,也未设安全标志,因此,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杨某某骑行至未正式投入使用的路段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酌定为30%的责任。近日,长丰县法院作出判决,建设公司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20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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