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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1日

安徽法制报 2016-09-01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9月1日

刘成:本院受理原告刘继红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18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明:本院受理原告李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4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之后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青洪、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被告陈青洪、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0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291.32元,利息及罚息996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合肥祎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一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小林2014年度租金收益396900元、2015年度租金收益41674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霞诉被告合肥祎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一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霞2014年度租金收益132300元、2015年度租金收益13891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颖梅:本院受理原告洪萍诉被告王颖梅、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钢、合肥四创工贸有限公司、钟静屏:本院受理原告范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旻、胡钧、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唯韦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昆、俞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玉庆诉被告王昆、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昆、俞娟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玉庆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玉庆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成江、郝泽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青与被告孙东友、陶艳霞、李成江、郝泽红、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东友、陶艳霞返还原告叶青借款145万元及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且不应超过月利率2%的标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叶青对被告李成江、郝泽红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36幢1至2层15、16室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东友、陶艳霞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绍鸽:本院受理原告周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绍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萍返还借款142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王绍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家林损失1700元;二、驳回原告周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张大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凤久、姬德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5号“一、被告吴凤久给付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223747.86元,赔偿利息损失3131元(截止2015年12月15日),之后以223747.8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姬德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60元,由被告吴凤久、姬德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4号“被告刘辉给付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211454.14元,赔偿利息损失6011元(截止2015年12月15日),之后以211454.1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刚、合肥西继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范青华于5月19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兴岭鹏峰建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丰县兴岭鹏峰建材环保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09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93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长丰县兴岭鹏峰建材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海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桂芝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本院受理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802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260万元,利息222145.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被告朱红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090号56幢10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49771号)、合肥市南七农贸市场8#403室(房权证东字第039814号)合肥市望江西路176号(合产字第0892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款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恒光电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朱红、何斌、朱红兵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毅勇、韩英群、张思红、尹振球、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1258、1260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毅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利息430413.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毅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被告陈毅勇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可以被告韩英群、张思红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4室(房地产权证号:庐087679)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皖01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振球、王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29547.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振球、王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被告尹振球、王霞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可以被告尹振东、杨宁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301-1-41号(房地权证:合庐130008604)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李修满: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与被告董金邦、李修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文枝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五万元整至起诉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清息止日;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厚权与被告解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厚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解光平支付原告范厚权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彬、苏宝钢、范文斌、周群、宋震方、王瑛、谢永红、徐春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立彬、苏宝钢、范文斌、周群、宋震方、王瑛、谢永红、徐春花信用卡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04、5053、5054、4405、5471、5465、5516、56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凡兵:本院受理原告邢小燕诉被告凡兵、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邢小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凡兵赔偿邢小燕医药费21762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误工费14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58058元;2、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邢小燕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则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施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施则山向张勇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800元和违约金18000元(利息按照月息0.1%、违约金按照每月1%,从2015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为止),合计11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施则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昂骏、王伟、郑玮、杜丰,杨基良、程云霞,张宏超、杜兴胜,陆美珍、崔红卫、郭振宇、杨玉胜、王楚,郁玉梅、方哲红,卫平超、陈艳,蒋智慧、孙冬霞,朱正好、丁飞、凌芝,刘祥、王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皖0103民初5339、5345、5346、5354、5356、5357、5361、5371、5374、5376、5379、5381、5386、5394、5396、53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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