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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公告

长丰报 2011-01-06 18:35 大字

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为了做好2011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县域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

二、申报登记时间:2011年1月15日前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时间。

三、申报登记程序:投产的排污单位根据所在区域就近原则,分别到双凤开发区环保分局、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水湖镇)、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双墩分点领取排污申报表,也可从国家环保部网站直接下载各类排污申报表,按照申报表内容规定的填表说明及填报要求如实填报,依照2010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和2011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据实申报。各排污单位务必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填报好的相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以上指定三处办理处审核。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六、需提供资料:2010年1月至12月期间本单位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和物耗凭据复印件和固体废物产生等有关凭据复印件,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视为谎报。填报的水、气污染物浓度数据以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依据;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申报数据。

七、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各排污单位必须按时并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拒报、谎报、逾期不报以及拒绝、阻挠环保执法人员对排污申报内容进行复核,或者复核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地址1: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人:李树华电话:6671575

地址2: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双墩分点

联系人:张立平电话:6398133

地址3:长丰县环保局双凤分局

联系人:田尧电话: 6397095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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