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方便参保人员使用,经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0年9月1日起,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其IC卡内余额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10年10月20日前转换到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折)。
2、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包含调出、解除劳动关系等)于每月1—10日携带本人IC卡、身份证到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县劳动保障局二楼)14号窗口直接办理提现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3、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透支人员于每月1—10日携带身份证、IC卡到县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县劳动保障局二楼)14号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个人直接缴纳。对未来核对的视同认可,从2011年1月1日起,逐月从个人账户发放资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办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和IC卡透支人员的名单已发到各参保单位,请查对。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记载个人姓名、性别、缴费及在岗情况等基本信息,请妥善保管,在患病住院时使用。
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〇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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