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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例

长丰报 2010-10-30 19:27 大字

胡某,男,42岁,2010年1月25日下午,长丰县烟草专卖局在胡某经营的商店依法查获壹拾壹条黄山(金醇和)卷烟,案值为704.00元。经调查,当事人胡某于2009年11月10日左右打电话让其小姨子谈某(在滁州办理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从滁州购进一些黄山(金醇和)卷烟带回给其销售,2009年12月30日谈某用纸箱装贰拾条黄山(金醇和)卷烟乘汽车带给胡某销售,胡某以64.00元/条购买贰拾条黄山(金醇和)卷烟,以7元/包销售掉玖条黄山(金醇和)卷烟给家门口的人。胡某于2009年1月1日从长丰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壹拾壹条黄山(金醇和)卷烟是真品卷烟。当事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元肆角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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