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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扩大救助范围

长丰报 2010-07-15 19:46 大字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速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县于近日出台了《长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

一是扩大救助对象。1、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五保户;3、重点优抚对象;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5、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是扩大救助病种。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病综合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三是五保户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核定基数),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全部给予救助。五保户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县农村五保人员门诊就医相关规定,由新农合垫付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四是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门槛费。五是对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的纳入重点救助范围。六是减少程序。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单或医药费分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入户调查、审核,由所在的村(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审批后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沈晓培李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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