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1部手机 被判8个月

河池日报 2018-10-18 09:07 大字

宜州讯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7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德在宜州区城中交易市场内,趁被害人赵某不备,用手从赵某的上衣口袋内扒窃得一部金色手机,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849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赵某。

韦某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016年两次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德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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