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忘取钥匙 偷车代步 窃贼领刑
宜州讯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宜州区的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韦某又干起老本行。
2018年5月6日17时许,无所事事的韦某在宜州区庆远镇闲逛到某专卖店门口,发现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的车钥匙未取走,想到自己正缺代步工具,于是趁着四处无人,利用车上的钥匙启动车辆将该车盗走。当晚,韦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到宜州区刘三姐镇中和村的家中停放。
破案后,韦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车追回并返还给覃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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