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窃取60公斤公司粗银6被告人被判贪污罪
河池讯 河池市一国有独资公司的6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窃取公司60公斤粗银合金,卖得27.6万元。11月13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年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
马某、梁某、熊某、廖某、黄某、朱某是国有独资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企业——河池鑫华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冶炼公司)的员工,签有劳动合同。其中马、廖、熊三人在保卫部工作,梁、黄、朱则在银转炉车间工作。
去年8月23日18时许,上述6人在事先已经商量好如何盗取公司粗银合金的情况下,趁领导离开厂区,进入监控室将厂内的监控摄像全部关掉,再进入银转炉车间,将炉内的粗银合金舀出装入铸模中并冲水冷却,然后再将5块(每块重12公斤)成型的粗银合金用渣车推到车间对面的渣场倒放。当天晚上20时许,待粗银合金冷却后,熊某分5次将粗银合金用胶线捆绑固定在腰间肚皮前,用衣服盖好走出厂区大门,并放到自已小车尾箱内。6人随后将盗来的60公斤粗银合金拉到肉联厂内,卖给事先联系好的黄某修(已另案处理),共得现金人民币27.6万元。
当年9月6日该案告破,上述参盗人员陆续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和处理,并将各自所分得的赃款退出返还鑫华冶炼公司。
今年8月15日,当地检察机关向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窃取公司粗银合金60公斤,总价值按价格鉴定部门的鉴定达3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巳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最后,该院根据6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11月13日上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梁某、熊某、廖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朱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韦文斐 覃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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