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加油站收购、建设事宜中石油柳州分公司经理获刑15年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正德 覃凡)中石油柳州分公司原经理桂纯路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取两名当事人的贿赂款90万元。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桂纯路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90万元,上缴国库。
桂纯路今年52岁。2009年2月,他被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命为河池分公司经理。当年下半年,河池分公司通过前期市场调查,想在国道210线南丹县城附近路段建一个加油站。当地私人经营的八步加油站老板刘某得知后,便找上门来,希望河池分公司收购其经营的加油站,不用再建新站。桂纯路暗示刘某给予好处费,刘某心神领会,便许诺如果其加油站成功被收购,他将送给对方100万元。
2010年3月,刘某为了使加油站能高价出售,送给了桂纯路30万元现金。在桂纯路的操作下,八步加油站成功被收购。当年5月,桂纯路签字同意向刘某支付了572万元的收购款。得到钱后,刘某并没有兑现全部承诺,只是再送给桂纯路50万元现金,以示答谢。
2010年6月,桂纯路调任中石油柳州分公司经理,同时兼任来宾分公司经理。他刚调任不久,就有一名女子找上门来,找他帮忙。这名女子叫农某,之前拿到了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委托代办合同,到来宾市运作大华、来良加油站的相关建设手续。根据来宾市检察院的指控,农某在运作这两个加油站的建设手续过程中,先后送给了时任来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征地办负责人郭燕80万元,来宾市住建委原规划科科长梁宏逵12万元,获得了两人在加油站选址的征地拆迁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方面给予的照顾(郭燕受贿案法院尚未判决,梁宏逵已被判刑)。一切手续办完后,农某在向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申请支付300万元合同款过程中,也需要桂纯路签字。桂纯路在打款申请书上签署了“请予以支付合同款”和自己的姓名。农某拿到合同款后,2011年春节前后在南宁国际大酒店客房送给了桂纯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纯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9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纯路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桂纯路及其辩护人提出桂纯路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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