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过期证伐木3人领刑受罚
南丹讯
南丹县的莫某、何某剑、何某文,因持过期证件砍伐杉木林,而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南丹法院以莫某、何某文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8000元;何某剑亦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3年12月27日,莫某、何某文合伙以3000元的价格买下一片杉木林,然而,莫某与何某文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砍伐,在采伐证超期后,没有办理更新采伐期限或重新办理采伐许可证。2004年底至2005年2月间,两人委托何某剑负责砍伐林木现场的管理,把买得的这片杉木林全部砍伐。经林业部门勾图测算,被砍伐面积达26.4亩,林木蓄积量110.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何某剑、何某文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三被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遂作上述判决。
(梁秀鸾刘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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