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转手单位集资房4年多过不了户 经法官调解,周某获得房屋所有权
南丹讯
近日,南丹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双方当事人僵持长达4年多的矛盾得以化解,原告取得该套集资房的所有权,被告也获得了房款,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7年5月29日,周某与韦某、李某俩夫妇协商,购买2人所有的位于南丹县城某单位的一套三室二厅集资房,约130㎡。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韦某夫妇将该房屋卖给周某,房价为11.8万元,家具按3000元折算。当日,周某将3000元家具款给了韦某夫妇后,又到银行一次性转账11.8万元。然而,由于该房屋为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周某交款至今已4年多,韦某夫妇仍不将房屋交付其使用,也没有把该房的手续过户,致使其不能处置该房产,周某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试图促成双方庭外和解,但因双方纠纷历经多年,积怨颇深,周某对韦某夫妇极不信任,法院只好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依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阐述法律依据,告知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考虑诉讼成本的大小及实际客观因素。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07年5月29日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周某获得该套集资房的所有权。
法官提醒,口头协议虽然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但容易引起纠议,且风险比较大。因此,协议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最好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落实到书面上,或以书面形式补充。
(宁俊权
卢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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