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砍伤人男子领刑又赔钱
罗城讯
12月2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防卫超出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承担受害人莫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6867元。
2011年5月15日17时许,潘某乘摩托车到东门镇桥头社区,看见其弟被一帮男青年追打,潘某即上前劝阻。随后潘某担心对方报复,便到某商店购买了一把平头菜刀,就在此时,刚参与殴打潘某弟弟的莫某与贾某(另案处理),进入商店对潘某进行拳打脚踢,潘某退出商店门外后,用菜刀对仍殴打自己的莫某身上乱砍。后经法医鉴定:莫某所受的损伤属于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被莫某伙同他人使用拳脚殴打的情况下,持刀防卫,在防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莫某重伤,防卫已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潘某能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结合被害人莫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的实际情况,遂作上述判决。
(唐绍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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