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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伙制造毒品被判重刑 一人被判死缓,两人被判无期

河池日报 2017-07-01 04:44 大字
 

环江讯 6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对一起制造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向毒品犯罪亮起法律利剑。

2016年1月初,黄某班租用卢某伟位于环江县驯乐乡的养殖场地工棚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卢某伟收取租金6000元。1月7日,周某建、周某年从宜州驾车将制毒原料苯甲酸酯、活性炭及制毒工具铝锅、煤气炉等物品运到该养殖场地。周某建、周某年、韦某岸即用制毒原料及工具制造毒品氯胺酮,并用洗衣机将制造的氯胺酮半成品甩干封存。1月19日,周某建电话联系吩咐韦某岸将部分氯胺酮送往宜州市。当天20时许,韦某岸与莫某党在藏匿毒品的瓦房处装运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黄色晶体氯胺酮3桶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经称量,3桶氯胺酮净重109.7公斤。同一天,周某建被抓获归案。1月20日和2月14日,卢某伟、韦某吉、周某年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建、周某年、韦某岸、卢某伟、韦某吉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建接运毒品原料和提供技术,周某年、韦某岸(2013年4月刑满释放)参与共同制造毒品,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周某建作用最大,依次为周某年和韦某岸;卢某伟为获取高额租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场地,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公安机关在搜查卢某伟场地时查获非法改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韦某吉参与后期毒品制造及藏匿毒品及工具,起次要作用。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年、韦某岸犯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两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覃继久 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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