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公司拒付货款被罚10万元
环江讯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法人代表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4年12月1日,该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杨某在环江县境内承包经营的松、板栗、桉材等薪材向该公司供应,公司按时向杨某支付货款,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合同生效后,杨某按约定向该公司提供薪材,但该公司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款无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于2015年9月前付清杨某货款及违约金共250万元。
然而,该公司并没有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2015年10月,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该公司4个股东韩某、朱某、董某及韦某自愿作为公司205万元债务保证人,于2015年11月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该公司再次失约,杨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询,2016年3月至4月间,人该公司在银行累计有存款160万元,之后该存款被转移,直接造成杨某尚有86万元欠款及违约金未能得到偿还的后果。2016年6月,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人造板公司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韩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且也是公司债务担保人之一,负有清偿责任的保证义务,依法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遂作出上述判决。(覃识渊 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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