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不予赡养费 继母起诉获支持
环江讯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老人诉继子不尽赡养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韦某赡养费每月150元,自2008年5月算起;同时,给付韦某住院费用中自己应当承担部分的8500元。
1978年,马某的生母去世,韦某带着2个女儿嫁到马家。当时,马某仅13个月大,韦某便当起了母亲的角色将其养大成人。2005年,马某的父亲去世后,其一个人出去打工,期间从未给家里寄钱。2008年5月底,韦某因脑梗塞后遗症先后花去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急救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2.5万余元,马某也未分担费用,韦某遂将继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及分担治疗费用。经查,韦某因多种疾病后遗症需常年吃药。
法院认为,韦某和马某虽是继母子关系,但韦某将马某培养成人,马某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韦某年迈,身患各种疾病,需要常年吃药,根据马某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到其实际收入和其他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卢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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