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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元借款纠纷引发官司 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归还本息被诉;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借款人偿还利息及本金 黄雪梅

河池日报 2014-12-20 16:47 大字

 

凤山人吴某向银行借款1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其女儿、女婿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农行凤山县支行提供借款后,吴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收,吴某仍拒绝还款,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

去年2月26日,吴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以其所有的位于凤山县某路的房产作抵押,向农行凤山县支行申请期限为120个月、金额为1600000元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造林,并向农行凤山县支行出具了《贷款用途及使用计划声明》,保证按国家有关信贷资金投向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转移借款用途。

同日,吴某还向农行凤山县支行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凤山县某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吴某的女儿孙某、女婿邓某自愿作为吴某上述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并在个人消费借款共同还款确认书上签名,各自分别承诺对吴某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共同还款责任,保证在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共同与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孙某、邓某负责代为偿还。

同年3月21日,吴某与农行凤山县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农行凤山县支行向吴某提供1200000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造林),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5%,采取按季并于每季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并以吴某在《担保承诺书》中所列的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农行凤山县支行即按该合同有关受托支付的约定,将1200000元借款划入吴某指定的罗某在农行处开立的账户。

原告提供借款后,吴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农行凤山县支行于今年4月17日向吴某发出《通知》,以约定的按季还款期次到期后,吴某及孙某、邓某没有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多次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为由,要求被告于4月30日前归还已逾期的借款本金42697.98元、利息43247.50元及相应罚息,并解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1158865.83元及利息。吴某于同日收到该通知后,没有及时履行,农行凤山县支行将其诉至法院。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农行凤山县支行与被告吴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于今年4月17日解除、吴某偿还合同解除前逾期借款本金42697.98元及利息、吴某偿还原告合同解除后未到期借款本金1116167.85元及利息。若吴某不履行本判决上述确定的还款义务,农行凤山县支行可以根据与吴某的协议,以吴某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吴某所有,不足部分由吴某清偿,孙莫、邓某对吴某在本判决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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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

 

龙招江

 

通讯员

 

闭译心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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