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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保证人被判担责

河池日报 2017-03-03 10:37 大字
 

大化讯 “我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钱又没拿,为什么要我还钱,太冤枉了。”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时,借款保证人蔡某惊讶地说。

蔡某和张某因熟人介绍成为朋友关系,2013年5月,张某以投资种植林木为由,向银行申请一笔可循环自助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蔡某应张某的请求作为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既不偿还本金,也不继续支付利息,银行几次追偿无果后,无法联系上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5月,银行将蔡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一并起诉至大化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蔡某和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蔡某表示很不理解,承办法官解释道,蔡某在张某借款时为其提供保证,是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人,对该债务在张某不能偿还时要承担责任,应承担清偿义务。随后,法官还就连带责任保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俗细致地对蔡某进行解释,告知蔡某承担责任后,可再向张某追偿。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一些人不明白担保责任,以为担保只是以本人信誉作为一种保证形式,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要谨慎考虑,因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韦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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