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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老板微信晒野味照片为何犯了法

陕西日报 2015-04-16 22: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安国)农家乐老板一心想赚钱,非法采购黑熊肉等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微信发布图片,意图招揽生意引来举报。3月26日,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现年48岁的张某家住南郑县黎坪镇黎坪村,位于黎坪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内,随着景区知名度的提升,来旅游的游客日益剧增,头脑灵活的张某利用自己的农家小院搞起了农家乐生意。为了将自己经营的农家乐办出特色,张某想到了制作野味来吸引顾客。

2月7日,张某在勉县漆树坝镇张家桥村一组村民汪某处以6400余元的价格,购买黑熊肉、鬣羚腿、毛冠鹿、小麂、竹鼠、野猪腿,共17件,235.8斤。张某将这些野生动物制品运回家中后进行分解,用手机拍摄数张黑熊肉图片,通过微信上传至朋友圈,照片经网友多次转发后引起社会关注。2月9日,群众将这一情况举报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南郑县森林公安分局对张某住所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黑熊肉及油、鬣羚、斑羚、毛冠鹿、竹鼠、野猪等野生动物制品共34件,共计219.47斤。经汉中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初步鉴定,证实在张某家里查获的34件野生动物制品中黑熊、斑羚、鬣羚为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毛冠鹿、小麂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竹鼠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近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批准逮捕。

   以案说法:

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严格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以营利或者自用等目的购买或者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切莫为所谓的“山珍海味”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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