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能经商 经商获利没法判?法院判合同有效,公务员经商另行追责
今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资源县经贸局原局长程某、副局长邹某,与私人老板邹剑(化名)签订了两份入股协议,占了原局下属加工厂56%的股份。后来,2人以邹剑未履行合同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邹剑支付本金、承包费和流动资金共36万元及利息。这场官司一打就是6年,公务员参股经营是否合法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近日,程某、邹某两人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邹剑在2002年与资源县经贸局下属企业金泰工贸公司合资创办了宁明膨润土加工厂,金泰工贸公司占79%的股份,邹剑占21%的股份。2005年6月,邹剑出资买下了金泰公司的股份。第二天,当时身为经贸局领导的程某和邹某,跟邹剑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程、邹二人出资21.8万元,买下膨润土加工厂56%的股份,邹剑占股份44%,将加工厂承包给邹剑经营,承包期3年,每年承包费8万。之后,3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邹剑在2006年12月底前归还21.8万元本金给二人,并交完3年24万元承包金,再归还10万元流动资金。以上三条兑现后,加工厂的所有股份全归邹剑。2008年,程、邹二人认为邹剑没有履行合同,将邹剑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本金、承包费和流动资金共36万元及利息。邹剑则称,原先签的合同是假合同,另外提出,程、邹二人违反《公务员法》“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他提起反诉,要求程、邹两人退还他原先交的20多万元承包费及利息。
2009年3月,资源县法院收到邹剑的反诉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程某和邹某的起诉,同时将邹剑的反诉移交检察机关。资源县检察院介入调查邹剑反诉程某和邹某利用职权索要好处费一事。2009年10月14日,检察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程某和邹某有受贿行为,作出不立案通知。随后,程某和邹某又将邹剑告上法院。
2010年7月17日,资源县法院一审判决邹剑支付程某和邹某36万元及利息。邹剑不服,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1月,桂林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资源县法院重审时,公务员参股经营是否合法成为争议的焦点,邹剑认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以程、邹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认为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从上述规定得知,《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是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其管理对象是公务员,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公务员违反该法第53条规定的,其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认为该案中不能因为程、邹两人具有公务员身份,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在处理中应适用合同有效的相关法律。认为邹剑和程、邹两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认为邹剑构成违约。2013年12月24日,资源县法院判决邹剑支付36万元及利息给程、邹两人。邹剑不服,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
7月25日,邹剑介绍,今年7月8日,他领到了桂林中院的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正确,仍旧支持了公务员程某、邹某两人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他不服二审判决,7月24日已提交了再审申请,并到桂林市纪委举报程、邹两人公务员经商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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